律界王凯 26-04-1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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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光山县54岁班主任将15岁女生带至宾馆猥亵,仅被行政拘留10天、降级调后勤,家属申请刑事立案、立案监督、刑事自诉均无果,受害女孩抑郁加重并服药自杀未遂,检察院涉未检、控申电话空号,校方与警方拒访。

这个案件,没有刑事立案,我个人认为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警方调查显示,这位班主任在实施猥亵行为前还去看了计生用品,实施猥亵的场所是宾馆,对象是他的学生,学生未成年。即便按目前公布的信息,猥亵行为仅限于搂抱、摸腿和腰部,未接触隐私部位,也完全可以刑事立案。

不谈具体的法律定义,我先举一个最高检公布的案例:“2019年5月,江某某(男,某中学教师)以做实验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学生小南(女,14周岁)叫到校实验室实施猥亵。事后小南父亲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某某也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江某某并未对小南使用强制手段,未当即立案。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根据该省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办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

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核实具体案情后,认为江某某利用其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在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搂抱、亲吻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侵害,给被害学生形成了心理上的威慑和压迫。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后公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

光山县这个案件,几乎就是最高检这个案件的翻版,同样没有接触性部位,但是基于教师和学生的特殊身份关系,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搂抱行为、侵犯腰部、腿部等部位,且此次伤害给辩护人造成严重心理创伤,转学后出现轻生行为,被诊断出重度抑郁等心理疾病,足以构成强制猥亵罪。

总结一下,搂腰摸腿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关键看是否具备“强制”手段(暴力、胁迫等)以及情节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若行为具有强制性、针对儿童或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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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