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 26-04-1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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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赛季第三期#裁判评议# 认定7例裁判错漏判并作出有关#脑震荡替换的规则说明#】

4月14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三期(20260414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9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7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另外,评议组对有关脑震荡替换规则进行了说明,以回应社会关注。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5轮,青岛西海岸VS辽宁铁人楠波湾。比赛第79分钟,辽宁铁人楠波湾47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辽宁铁人楠波湾47号队员手球犯规在先(进球前鸣哨),进球无效。VAR未介入。

辽宁铁人楠波湾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47号队员并非手臂触球,应判本方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视频画面,球接触了辽宁铁人楠波湾47号手臂,之后球直接进入对方球门,按照竞赛规则,应判辽宁铁人楠波湾47号手球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1)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5轮,青岛西海岸VS辽宁铁人楠波湾。比赛第90+5分钟,辽宁铁人楠波湾进球。裁判员判进球前辽宁铁人楠波湾9号队员对青岛西海岸13号队员犯规在先,进球无效,由青岛西海岸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VAR未介入。

辽宁铁人楠波湾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不构成犯规,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9号推人犯规,随后裁判员判辽宁铁人楠波湾进球无效,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2)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14分钟,成都蓉城7号队员铲抢北京国安20号队员。裁判员判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7号铲球时主要力度和速度在其左脚,其左脚与球及北京国安20号均未接触或接触不明显,其右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是该犯规的主要接触。成都蓉城7号右腿弯曲,脚背部位接触对方,虽然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仍属于鲁莽犯规,不构成严重犯规。裁判员判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3)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27分钟,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争抢球。裁判员判成都蓉城10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10号左脚鞋钉踩到北京国安26号脚踝略靠上部分,脚跟在地面支撑,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力度强度,构成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的同时,漏判黄牌。
(视频:判例4)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84分钟,成都蓉城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3号队员进球前手球在先,应判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作出规则说明:如果球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时,是否与其手臂有接触。因此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正确。另外,评议组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其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因此评议组对于此判例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作出认定。
(视频:判例5)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5分钟,深圳新鹏城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云南玉昆7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攻方深圳新鹏城4号在争抢中率先触球,云南玉昆7号未触球,但仅在摆腿动作的末端接触对方队员,其力度较轻微,并未构成深圳新鹏城4号随后倒地的主要原因。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6)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26分钟,云南玉昆34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初始判进球有效,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初始决定。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4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应判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云南玉昆34号处于越位位置时,是由深圳新鹏城队员主动将球踢来,并不是队友传球,不构成越位的基本条件。裁判员判云南玉昆进球有效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均正确。VAR介入错误。
(视频:判例7)

判例八: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90+3分钟,深圳新鹏城队射门,球接触云南玉昆34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罚对方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云南玉昆34号手臂扩张,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其手臂接触来球,应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视频:判例8)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4轮,长春亚泰VS陕西联合。比赛第66分钟,陕西联合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对方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陕西联合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在罚球区内对本方队员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长春亚泰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防守时草率犯规,绊倒对方队员,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长春亚泰队员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视频:判例9)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4轮,大连鲲城VS延边龙鼎。比赛第73分钟,在延边龙鼎罚球区内,双方队员争抢高空球,球疑似接触延边龙鼎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大连鲲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队员在防守时手臂上扬,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并接触球,应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视频:判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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