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美起诉田栩宁若若名誉侵权#
这个案件,我看法院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
那跟各位普及一下这个程序。
“公告送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它并非首选,而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其他所有法定方式后,仍然无法成功送达时,才不得已而采取的最后手段。
在本案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正是因为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联系到被告若若,才依法启动了公告送达程序。
这意味着,无论若若是否实际看到这份公告,在法律上,他们都已被正式告知自己成为了被告,并知晓了开庭时间等关键诉讼信息。
如果经过公告送达,若若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她将自动放弃当庭陈述意见、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与原告对簿辩论的重要权利。
法庭的审理将仅在原告方和另一位被告(如到庭)的参与下进行。
其实是不太有利的。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未到庭的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并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已经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当然,被告缺席并不意味着原告自动胜诉。
它只是意味着诉讼程序在缺少一方对抗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但法庭对事实的查明和对法律的适用,仍会依法依规进行。
原告反而需要提供更扎实、更具说服力的证据,以弥补被告缺席情况下法庭无法通过对抗制庭审直接辨明真伪的缺陷。
当然,我在这份公告送达的里面只有若若被公告了,田栩宁并没有,所以他还是享有正常抗辩的权利。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