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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一级检察院就袁贞判决完全颠覆常识
我是前法官阳曙文,现实名举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法官袁贞枉法裁判。我原所在的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花费六十七万多买新车买到二手车的案件,基层法院、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察院均认为责任在卖家,应该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也非常明确,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然而,唯有袁贞法官代表的广州中院,彻底改判基层法院判决,既不要退车退款,只是象征性赔偿2万元违约金,同时判决毫无过错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几乎所有诉讼费7万多元,导致毫无半点过错的律师事务所不但损失没得到赔偿,还再损失5万多元。四级法院、一级检察院,就袁贞法官的判决毫无底线、违背基本常识,在被告连反诉都没有的情况下,判决毫无违约的原告再损失五万元。
我做过法官,也做过律师、做过检察官,是全网罕有的从事过行政执法、律师、检察官、法官四种法律实务的法律人。做法官时,我摸着良心、小心翼翼。今天我再一次摸着良心,为了让袁贞这样毫无底线的法官不再害人,警示极个别没有底线的法官,让他们知道,法官不能为所欲为,想怎么判都不要承担责任。让他们知道:枉法裁判不是没有标准,不只是字面上说说而已。
干法律行业几十年,我最不愿意做的事,就是实名举报法官,不只是因为他们有强大的支持力量和手握生杀大权,对举报者风险极大,而且作为法律的同行,举报法官可能意味着与法律职业绝缘,如果是律师,更有司法局和律协“炒作案件的”巨大压力。再三斟酌,为了让袁贞这样的法官知道“底限”二字,也为了给自己积德,我申请放弃了律师的职业,舍得一身剐,也要把如此毫无底限的法官拉下马。
我不冒险,以后会有更多的普通老百姓遇到同样的事,到了阴曹地府我都不好交代。
一、买新车买到了二手车
2023年底,我原所在的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因业务需要采购一台全新带自适应巡航系统商务车。2023年12月16日,律师事务所与后来的被告广东巴塞德斯汽车有限公司经协商后签订了《汽车产品订购意向协议》,被告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完全款后才给我们正式协议办理过户登记用,所以,该意向协议也就成了实际履行的协议。在该协议中,律师事务所特意要求书面写明被告提供的给律师事务所的车辆需“含有车辆保险和30天临时牌照”。而且原告明确提出对车辆的自适应巡航非常在意时,被告告知该车是有自适应巡航。后因被告不能提供临时牌照,律师事务所向交警部门申请临时牌照时被明确告知,该车曾被销售过,上过临时牌照,不能再办理临时牌照。
后来审判查明的事实非常清楚:被告销售给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的车辆2022年曾经在重庆被销售过并上牌后上路行驶一段时间,买家退回来的二手车,对此事实,被告在法庭上完全认可。同时,法庭查明该车并没有自适应巡航功能。
二、寻求司法公正却被袁贞法官不合常理的迅速枉法裁判,200万案款被迅速解冻
我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与被告沟通无果后,于2024年1月19日迅速依法向广州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提出被告存在欺诈和违约,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同时提出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200万元银行存款。一审以被告违约,判决解除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律师事务所13万多元损失。
二审安排在2024年9月3日听证,听证一开始,袁贞法官就说“案子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整个听证过程中,我被袁贞法官当做犯罪嫌疑人被质问,所谓的法官发问,既不是程序性问题,也不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凭我十多年民事法官的审判经验,赤裸裸就是一个帮被告发问,套取对被告有利的解答,以便断章取义做有利于被告的裁判。2024年9月20日,在短短10个工作日,袁贞法官就做成了全案改判的二审判决,认为买新车买到二手车只是被告的轻微违约,不但不要退车退款,而且判决毫无过错和半点违约的律师事务所,只因不该寻求司法公正而需再倒亏5万元。判决后,被告迅速申请将保全冻结的200万现金解冻。
三、广东高院再审判决明确一审判决正确,却因二审袁贞枉法裁判而未能执行一分钱
律师事务所对此荒唐判决自然不服,接到判决后立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了再审,因为判决过于荒唐,违背了基本常识。广东省高院在调阅一、二审案卷后即作出了提审的裁定。法律人都知道,现在高院的提审多难,几率多低,何况申请人是外地的,不认识广东省一个公务员,被申请人是某大品牌高档商务车广东省总代理,资本雄厚,为规避执行,现在也是换了一个公司名字继续经营而已。广东高院提审开庭后,被告方理屈词穷到了法庭上提出我们律师事务所刻意选择广东管辖而不到长沙管辖等多个明显自己后来都不得不撤回的荒唐意见。广东高院庭审后,明确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合理,撤销了二审判决,以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违约相同的思路作出了判决。判决后,因为袁贞法官的枉法裁判,律师事务所原来冻结的被告200万元现金已经悉数被迅速解冻,导致案件迄今未能执行一分钱回款。
四、袁贞枉法裁判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直接、充分
全国每年被改判、撤销的案件千千万,但作出错误判决的法官被追究责任的几乎没有,案件的最后,都会因为到底是观点问题还是主观故意错误无法判定,而让当事人来承担一切错误裁判的后果,也因此,导致个别法官肆无忌惮,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反正承担责任的是当事人。
而本案的特殊性,不仅在于高院判决中明确指明:一审判决正确、合理,更主要是袁贞法官整个裁判过程直接违反了最高院的明文规定。一方面,根据正常情况,一审判决如果没有错误,哪怕是观点问题,二审是不会改判的,何况根据广东高院和广东省检察院最后的裁决,一审裁判的思路是正确合理的,那么二审的袁贞更不应该改判,袁贞不但改判了,而且是迅速的在10个工作日作出对一审的全案改判,为被告解冻案款的迹象非常明显。
让本人敢公开、实名举报袁贞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的根本更在于袁贞法官直接“枉法”了,赤裸裸的不遵守法律规定。
1、袁贞法官直接违反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很明确:将曾经上过临时车牌的车辆作为新车销售构成欺诈,应撤销合同。而本案则是赤裸裸的将已经卖过一次,上过临时牌照的车辆进行销售,同时欺诈有自适应巡航,在袁贞法官那里却变成了没有欺诈,只是轻飘飘的“轻微违约”。最高院的参考案例,袁贞法官不但不查,而且在我们提交并一再强调后,袁贞法官不做参考,整个不予理睬。
2、袁贞法官直接违反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袁贞法官在明知律师事务所提交了参考案例且完全对应的情况下不予适用却不但未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反迅速在10个工作日作出全案改判。
3、袁贞法官直接违反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律师事务所在一审二审中提交了参考案例并一再强调,袁贞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未做任何回应,兴许是实在不好回应吧。
4、袁贞法官的判决完全如大领导说的“有的判决,卖菜的大妈都知道怎么判,然而到了我们有的法官那里,却判决的看不懂了”,本案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责任完全在被告,即便按被告提交的有一点点挂边的普通案例,也是判决原告不承担一分钱损失,不存在像袁贞法官反过来判决原告再亏损五万元的荒唐判决。
我也曾经向广州法院纪检举报,但“纪委只管违纪,不管案件判决”而不予真正理会。让枉法裁判者负责,才能真正大幅度减少枉法裁判,为此,作为前法官的我,舍得一身剐,放弃法律职业,注销律师执业证甚至更大的风险,也要努力把广州中院袁贞法官这种毫无底限的极个别法官推到社会,让大家看看他们的判决有多荒唐。@司法部 @中国普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人民法院报 @澎湃新闻 @新京报 @人民日报 @法制日报 http://t.cn/AXMutj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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