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教师猥亵15岁女生被调岗#【教师猥亵15岁女生被调岗,律师: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教师猥亵15岁女生已违法应开除#近日,一名家长报案称“班主任带高一女生去宾馆”,女生遭到猥亵。
2025年11月,河南光山县某高中班主任刘某,以请假为由将15岁高一女生周雨(化名)带离学校,先在餐厅对其实施猥亵,后带至宾馆房间欲进一步侵犯,遭女生拒绝后停止。女生父亲周海发现后立即报案,警方以强制猥亵立案,最终认定刘某猥亵违法行为成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当地教体局回应媒体,对刘某作出降级、调离教学一线的处理,“他现在在原高中做后勤工作,已经降到最低等级了。”
据报道,事发后女生在医院就诊被检查出存在重度抑郁、中度焦虑等症状,学生家属就本案申请刑事立案、立案监督均未获支持,目前已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学生家属认为,教育部门对涉案教师仅作出“降级处理”、“调离教学岗位”的处理,属于降格处理的情形结果,始终坚持申诉维权。就教育部门该行政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及妥当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思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六十条、《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学校负有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的义务,并明确禁止“教职工”不得对学生实施猥亵行为。
杨思律师认为,若教职工实施了猥亵该法定禁止行为,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还应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公办学校教师的开除处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明确了教育局和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中的分工与权限,应由学校提出建议,再由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具体到本案,光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查明和认定涉案教师刘某某具有猥亵的事实,若涉案教师猥亵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确凿的,教育部门及学校仅作出降级、调离教学岗位处理的,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明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符。
最后,杨思律师提出,若家属认为当地教育局、学校未依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或处理过轻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若查证属实的有权向当地教育局、学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甚至提起公益诉讼;还可以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向上级教育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投诉反映,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对当地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