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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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6号:二审、再审才提“管辖异议”,法院还理吗?最高法:不理!程序权利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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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6号:二审、再审才提“管辖异议”,法院还理吗?最高法:不理!程序权利过期作废!

一、案例档案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指导案例56号

案例名称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异议案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9日(第十一批)

案件类型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管辖异议

核心价值 明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时限。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已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此后在二审或再审中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以维护程序安定性,防止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

二、经典场景:一起药品侵权案的“迟到”异议

案件起因:韩凤彬因使用“清开灵”注射液后产生不良反应,以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者)等为被告,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侵权诉讼。

一审程序:案件进入一审后,被告内蒙古九郡药业公司等在法定答辩期内未对大连中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进行了实体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韩凤彬的诉讼请求。

异议“迟到”:韩凤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一审被告之一的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才首次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大连中院无管辖权。

三、判决结果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二审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应被审理,各级法院的处理结果明确体现了程序规则。

一审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云洲商厦在二审中提出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当庭裁定予以驳回。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上海云洲商厦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最高法明确指出,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已应诉答辩,视为接受一审法院管辖,其在二审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核心规则:管辖权异议的“除斥期间”本案清晰地界定了管辖权异议这项程序权利的行使边界:

异议提出的“黄金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时为第127条,现为第1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此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逾期不提出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被称为“应诉管辖”或“默示协议管辖”。一旦成立,即产生固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律效力。

程序权利的“失权效”:管辖权异议是一项有时效性的程序性权利。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在法定期限内怠于行使,将导致该权利消灭。此后在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再行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并非剥夺其权利,而是因其自身未在权利行使期内主张。

五、深层逻辑:为什么程序权利“过期不候”?

维护程序安定与诉讼效率: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允许当事人随时、在任一阶段挑战管辖权,将使诉讼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审判程序被随意中断、重复启动,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诉讼效率。

禁止权利滥用与诉讼拖延:管辖异议在实践中常被用作拖延诉讼时间的策略。明确其严格的提出时限,可以有效遏制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权利来推迟实体审理、增加对方讼累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将争议聚焦于实体问题。

确立“应诉管辖”的合理性:当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通过提交答辩状、参加证据交换、进行实体辩论等方式应诉,其行为本身已表明其愿意在该法院进行诉讼。法律将此种行为推定为对其程序选择权的处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六、实务指南:原告、被告、法官的行动指引

原告:如何防范对方利用管辖异议拖延?

起诉时准确确定管辖法院:在起诉前,审慎审查案件是否确实符合受诉法院的管辖规定(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确保管辖权基础牢固,减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的空间。

注意送达与期限起算:确保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依法有效送达给被告,这是其答辩期和管辖异议期起算的前提。保留好送达凭证。

面对“迟到异议”坚决抗辩:若对方在答辩期后才提出管辖异议,应即向法庭明确指出其已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请求法院对其异议不予审查,并督促法院尽快进行实体审理。

被告:如何正确行使管辖异议权?

收到诉状后立即审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首先、立即审查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这是应诉前的首要步骤。

异议必须“书面、按期、明确”:如认为管辖不当,应在15天答辩期内,向受诉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附上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和证据。切忌仅进行口头表示。

避免“应诉答辩”行为:在决定提出管辖异议后,在异议裁定作出前,避免进行实体答辩、证据交换、参加法庭调查等可能被认定为“应诉答辩”的行为,以防被视为接受管辖。

法官(审理者):处理管辖异议的要点

主动审查提出期限: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首先应审查其是否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对于逾期提出的,应直接以裁定或口头决定方式驳回,无需就管辖权问题本身进行实质审查。

严格认定“应诉答辩”:对于被告在答辩期后、提出异议前,是否有提交实体答辩状、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等行为进行审查,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应诉答辩”。

及时作出处理裁定: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后,无论是否成立,均应尽快作出书面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提高诉讼效率。

七、一句话总结

指导案例56号定下了铁规矩:打官司觉得法院管错了,必须在15天内嚷嚷!闭口不言还上去答辩,就等于认了这个“擂台”。等到二审、再审才反悔,对不起,法律不陪你玩“回马枪”! 它用严格的失权制度,治好了诉讼拖延的“老毛病”。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