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D大
26-04-16 20:40

香港沙田裁判法院的判决理由,该女子脱罪的核心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 核心事实:被告本就符合A类资格(无需造假)

法官认定被告的家庭经济实力完全满足高才通A类(年收入250万港币以上)的标准,因此她在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动机。

证据支撑:被告供述其丈夫经营生意,家庭年收入约320万港币,且曾在深圳以541万元购入物业,具备符合A类申请的经济基础。

判决逻辑:既然被告本身符合门槛最高的A类申请,若一切顺利,她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批,无需冒险进行学历造假。这从根本上切断了“串谋诈骗”的主观故意基础。

2. 关键疑点:申请资料非本人操作(不知情、未参与)

刑事案件要求控方证明被告明知且有意参与犯罪。法官通过细节认定,被告对中介的违规操作毫不知情。

核心疑点:申请表格上的联系电话、地址、签名等关键信息均非被告本人填写或确认。

场景判定:由于高才通为网上申请,中介具备在网上代填资料的客观条件。法官认为,被告全权委托中介处理申请且未核对资料,属于合理行为,不能据此推定其参与了串谋。

3. 实锤佐证:入境时已如实申报(前后一致)

被告在入境及后续环节的诚实表现,进一步印证了她并非诈骗共犯。

关键行为:被告在2024年入境香港及申请身份证时,在学历一栏明确填报为“预科、专上教育(非学位)”,从未谎称拥有澳洲雪梨科技大学学历。

定性:这表明她自始至终没有向香港当局隐瞒真实学历,不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居留权”的客观行为。

总结

法官最终裁定罪名不成立,是因为构建了完整的无罪逻辑链:被告具备A类合法资格(无犯罪动机)+ 全程未参与资料填写(不知情)+ 入境时如实申报(无欺骗行为)。
这也提醒了高才通申请人:切勿盲目依赖中介全权代办,务必亲自核对申请信息;同时,只要自身条件确实符合A类等高门槛通道,法律会认可“清白开局”的合理性。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