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但趋利避害是人的自然本能,对纳税人来说,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让渡给国家非其所愿;逃避纳税义务,是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其危害性在于导致国家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这与行为人以积极的手段贪污、侵占、诈骗国家财产相比,无论是行为的可谴责性还是实际危害后果,都有所不同。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本质上是“逃”避义务的行为,而不是积极地窃取财产的“偷”窃行为。因此,立法对该罪名虽只是一字之“改”,但更准确地反映了对该罪本质认识的深化;这一立法精神对准确理解逃税罪乃至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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