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蕾:行政协议争议解决的体系化 | 中法评 · 专论
当前行政协议争议解决呈现诉讼中心主义倾向,多元解纷机制之间未能形成制度合力。推动行政协议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应当引入体系化方法,实现各类解纷机制的功能适配与协调运转。体系化建构的逻辑前提是类型化:依据争议性质,行政协议争议可区分为效力争议、履约争议与高权争议;依据制度属性,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可划分为合意型、裁决型与监督型。效力争议须由监督型机制解决,履约争议可同时适用三类机制,高权争议以监督型为主、合意型为辅,分别体现了“纯粹公法”、“公私交融”与“公法主导”的逻辑。体系化的关键在于制度衔接,应着力厘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等解纷机制的衔接规则,形成契合行政协议双重属性的多元解纷格局。http://t.cn/AXMftDB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