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份解冻裁定,被执行人以婚生子需要抚养和生活居住需要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生活费及租房租金,执行法院经合意后解除对案涉银行卡的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必须为其保留、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在面对能否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涉财产性质并结合被执行人生活需求、财产状况、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公平合理等因素综合判断;既要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造成困难。
提问:在此类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卡的冻结措施案件中,执行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冻结,是否应当召开执行听证进行审查和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在执行裁定作出后,是否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即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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