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邦到各州:言论自由如何全国生效
#美国建国两个半世纪#
《权利法案》由美国宪法的前十项修正案组成,旨在保护特定的权利免受联邦政府的侵犯。不过在美国历史上,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是:这些宪法保护是否同样约束州政府或地方政府?
就第一修正案而言,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同样免受州政府侵犯呢?这一问题是1925年“吉特洛诉纽约州案”(Gitlow v. New York)的核心。
1919年,美国社会主义党成员本杰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因发表一份《左翼宣言》而被逮捕,后续被定罪。纽约州官员认为,这份文件鼓吹以革命手段推翻政府,违反了该州的《刑事无政府主义法》。吉特洛则主张,他的定罪侵犯了他在第一修正案下的权利,并提出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中维持了对吉特洛的定罪。但更具有深远意义的是,最高法院首次裁定: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是受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基本权利,该条款禁止各州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公民的自由。
宪法学者将这一原则称为“合并原则”(incorporation doctrine)——即通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使得最初仅对联邦政府有约束力的《权利法案》亦对州政府起到约束力。“吉特洛案”是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正式将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合并”入适用于各州的范畴。这一原则为《权利法案》中几乎所有其他权利保障逐步、逐案地延伸至各州铺平了道路。
尽管最高法院仍然认为,如果某些言论形式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则可以对其加以限制,但“吉特洛案”为现代法理奠定了基础,即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联邦政府一样,共同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约束。该案件至今仍是言论自由保护范围扩大以及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自由发展进程中的基石。
图1:1919年,吉特洛的嫌犯大头照(公共领域)
图2:1925-1930年期间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国会图书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