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4-17 15:33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华为Pura 90系列以“橘子海”为配色概念进行大规模宣传,却遭同名乐队#橘子海乐队称华为侵权# 。

我看了下声明,这个问题还挺复杂的,我试图普个法。

一个名字从“名称权”到“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其实挺难的。

而且,一个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词汇,能否因特定主体的长期、独家使用,而获得受法律保护的“第二含义”?商业使用的边界又在哪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更重要的是,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橘子海”作为乐队艺名,若能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稳定的指代关系(即指向该特定乐队),即可受到保护,无论其词汇本身是否通用。

而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本次纠纷的核心就在于,“第二含义”的认定。

什么是“第二含义”, 指一个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描述性词汇、通用名称或地名,经过特定经营者长期、广泛、独占性的商业使用,在相关公众心目中与该经营者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从而获得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含义。

例如,“苹果”是水果(第一含义),但“Apple”指代一家特定的科技公司(第二含义)。

那 “橘子海”乐队能否证明“第二含义”?

这是其维权成败的关键。

我认为,乐队需举证证明,经过自2012年成立以来十余年的运营,通过发行音乐作品、举办全国巡演、媒体宣传等方式,在音乐、文化消费及相关公众领域,“橘子海”这个名称已经主要甚至唯一地指向他们这支独立乐队,而非泛指自然景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需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