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海乐队称华为侵权# “橘子海”这一名称在当前大众语境中,主要甚至唯一指向的是自然景观,而非“橘子海乐队”。因此,华为使用该词描述手机配色,不存在所谓“有意借助乐队品牌联想与情感价值为其产品背书”的行为。
首先,情感价值直接源于词义本身,无需通过乐队中介。
即使假定“橘子海”一词最初由乐队创造,其情感价值也已经随着词义泛化而独立于乐队存在。
“橘子海”三个字本身就具有极强的画面感和情绪感染力:“橘子”代表温暖、明亮的橙色调,“海”代表广阔、宁静的自然景观。二者组合,直接唤起“夕阳下海天一色、橘红浸染”的视觉意象。这种意象本身就天然带有松弛、治愈、夏日浪漫的情感色彩,与乐队是否经营、是否创作了浪漫风格的音乐无关。
换言之,普通人看到“橘子海”,第一时间感受到的是观景时的治愈与放松,而不是“先想到乐队,再从乐队的音乐风格中获取情感”。夏日放晴概率高、假期出游机会多,这些客观因素进一步强化了“橘子海”作为自然景观的情感联想。情感价值是字面意象直接赋予的,不需要经过“乐队”这一中介。
其次,品牌联想层面,华为与乐队之间缺乏有效关联。
所谓“华为借助橘子海乐队的品牌联想为产品背书”,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乐队本身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二是华为的产品与乐队的核心特质高度相关。这两点均不成立。
第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主要基于“华为”品牌,而非“橘子海乐队”。
华为作为全球知名科技品牌,其手机销量主要依托于自身的技术积累、产品口碑和渠道优势。有多少消费者会因为“橘子海乐队”而决定购买一款华为手机?这个比例微乎其微。反之,如果因为“华为”这个品牌而购买,才是主流。
第二,华为该款新品并非音乐手机,与乐队缺乏场景关联。
华为将“橘子海”用作橙蓝渐变配色的描述名称,本质上是在说“这个颜色像橘子色的海”。该产品没有主打音乐功能,没有与音乐节、演唱会联动,也没有定位为“乐队粉丝专用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看到“橘子海配色”,只会理解为颜色名称,而不会联想到一支独立摇滚乐队。
再次,华为的宣传语是:“看惯了人山人海,就去看橘子海”“一起去看橘子海”。
摸着良心说普通人在看到这两句话时,会理解为“去看日落时的橘色海面”,还是“去看一支乐队的演出”?答案显而易见。前者是大众的自然反应,后者则需要对乐队有事先了解才能产生——而即便了解乐队的粉丝,也会承认“去看橘子海”在汉语中的默认解读是观景。
如果华为真的想借用乐队品牌,完全可以直接使用“夏日漱石”“浪潮上岸”等更具乐队专属特征的词汇,但它没有。选择“橘子海”恰恰是因为这个词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景观描述语。
最后, 如果华为用“一起去看披头士”,我会衷心维护披头士的权利。因为在“披头士”这个词出现之前,没有任何含义。它唯一指向的就是那支乐队。所以如果华为用这句话,毫无疑问是在借用乐队的品牌。
如果华为用 “一起去看盘尼西林”,我也会维护盘尼西林的权利。因为作为药的词义时是几乎不与看搭配的。因此“看盘尼西林”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只能是那支乐队。
而“一起去看橘子海”,如前所述,“橘子海”本身就是一幅画面,“看”与景观天然搭配。它不具备披头士或盘尼西林那样的“唯一指向性”。因此,华为的使用属于对公共景观词汇的正当描述,不构成对乐队品牌的借用。
另外,如果硬要说华为在“蹭”乐队,那等于承认:所有提到“橘子海”的人,都是在给乐队做免费宣传。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不能因为自己创造了一个词,就永久垄断其全部含义——尤其是在该词已经成功“出圈”、成为通用景观描述语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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