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海”的商标维权不是这么用的,词汇的起源与衍生发展不等于商标的垄断权,法律只保护权利人,不保护首创者。目前针对广告影片《华为Pura 90系列x易烊千玺:一起去看橘子海TVC》的争议,需理清法理与商业的边界。
根据国家商标局注册库信息数据:手机属于第9类核心商品,乐队在该类并无权利;其持有的35类注册项不含核心的“广告”且针对B2B场景,无法限制品牌方的自主宣传。事实上,近年青岛各级文旅部门及旅游集团已将青岛海域的日落景象命名为“橘子海”并将该IP推向全社会,并形成广泛的传播认知。当一个词汇经由地方政府与文旅部门的推广演变为特定自然景观的通用代称时,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通用描述范畴。“橘子海”在广告中仅作为网红海景描述,更契合公有领域的使用场景。
易烊千玺在相关海景下诠释华为Pura 90系列,深层次地将流量引向青岛文旅。这种商业行为同时也是对青岛文旅的一波有力推广,其城市营销属性远超单纯的商标争议,对于青岛文旅是一波“泼天”的免费流量。品牌此举将品牌、代言人与城市IP纳入三方共赢,只是这波红利最终没包括同名乐队。双方早前的合作接触,大概率属于营销推广类的艺人劳务洽谈,因为乐队在商标层面不具备对应的场景权利,根本没有授权的前提。华为法务在商业合作和合同的推进上,正常必然有严密的风控机制,业务端的创意接洽与法务端的合规审查通常是两套并行的决策体系。
在法律上,“知晓乐队存在并进行商业接触”并不等同于“描述自然景观需要获得该乐队许可”。商业洽谈后的方案调整是企业的经营自由,不涉及商标授权。即便涉及手机配色,色彩意象本身不属于可垄断的知识产权范畴,品牌方使用的属于描述性色彩词汇。在第9类商标权缺失的情况下,将特定自然景观的色彩意象与产品关联,属于公认的商业美学表达,而非商标授权场景。
当然,橘子海乐队具备一定的维权意识,并在职业发展中做了一点布局,这一点值得肯定。只是在战略深度上,若在青岛文旅将“橘子海”IP化、市场化的阶段,乐队能提前与官方达成深度战略合作,锁定青岛城市海景“橘子海”的相关代言推广身份,那么品牌方在利用该景观名进行商业背书时,为了行政合规与公关避险,就必须通过文旅局及乐队获得授权,从而形成有效的商业防火墙。有了官方身份加持,乐队的维权才进入更高维度的博弈,不会陷入“小众创作者的自嗨”,直接上升到对城市公共资产秩序的维护。
#橘子海乐队称华为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