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业收藏
26-04-18 05:44

珍稿雅赏:一部诠释清朝刑律的稿本。
清朝刑律浩瀚繁杂,地方官吏执法往往被繁浩的条文所困惑。为便利州县官员执法,康熙中期,扬州一位律学家顾元标,对繁浩的大清刑律进行归纳简化,编成一部以口诀形式诠释刑律的<新纂律例>。极大地普及了清朝的律法。但己公开的这部律例,对犯了何罪应判何等刑罚并未涉及。到了咸丰年间,云南大理的任氏家族,又在顾元标<新纂律例>的基础上予以增订,补充了对什么罪行施以什么刑罚的内容。该增订本在开篇就阐明了大清刑法中的“五刑”是“笞杖”、“徒刑”、“流放”、“绞刑”、“斩首”(图1左)。同时详尽地列举了各种罪行的刑罰尺度。比如赌博涉及财物的判杖八十,放火烧人房屋并抢财物的判死刑并不得赎免(图6左.)等。
全书用歌诀形式辑成,简明易记,俨然是一部实用的大清刑法。在当时起到了指导官员执法,防止乱用刑法伤害百姓的作用。在今天则成了一部研究清朝刑律的第一手资料。
全稿近二万字,以端庄秀逸的楷书撰写,尤其是在眉批上的注释,全是蝇头小楷却字字清晰,不失为一部书法佳作。值得注意的是,书中引录了原作者顾元标的序言,但与传世本完全不同。据此推测顾元标的原著本应有两个部分,前部是流传至今的版本,后部则是咸丰增订本的母.本。现在己经失传,幸赖有任氏增订本,才使原本不致埋没。
增订此书的“洱东任氏书室”,是清中晚期云南大理一带的书香世家,典籍有载。此稿出自该室,作者当是任氏家族里的一位饱学之士,惜未留下全名。定稿时间“咸丰岁次柔兆执徐”,是咸丰丙辰年,公元1856年。距今已经整整160年了。饱经沧桑,得以全稿无损,实属不易。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