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分析过#橘子海乐队 华为#,明明我是认为华为不侵权,但好像很多粉丝没看懂,今天看到一些新信息,比如橘子海乐队注册了商标,再来分析下。#律师解读橘子海乐队称华为侵权#
乐队主张“橘子海”是其2012年创立的文化标识,但法律保护并非基于“先到先得”。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权保护实行“注册原则”和“分类保护”原则。
乐队注册的“橘子海”商标主要集中在第41类(教育娱乐)及灯具、家具等类别,但并未在第9类(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注册。
华为在手机品类使用该名称,原则上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侵权。
乐队名称作为“字号”或“艺名”,虽受《民法典》保护,但保护力度远低于注册商标。其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通常限于“相同行业”或“足以引起公众混淆”的情形。仅凭名称权难以对抗华为在完全不同领域的商业使用。
昨天说过,“橘子海”一词,在中文语境中常被用于描述日落时橙蓝交织的海景,青岛、南澳岛等地均有以此命名的自然景观。
那么,这种通用或描述性词汇的独占性边界在哪里?昨天我聊了词汇的“第二含义”,今天更通俗的说下。
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词汇,如“橘子海”描述颜色,本身注册为商标就可能缺乏“显著性”。即使获准注册,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受到严格限制,他人正当描述商品特征的非商标性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
乐队若想禁止华为在手机领域使用,最可行的法律路径是证明“橘子海”已成为“驰名商标”。但这需要提供长期、广泛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证据。
以乐队目前的知名度,要达到驰名程度面临巨大挑战。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