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城根下刀笔吏 26-04-1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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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涉强奸嫌疑人拘留后又被放出#

前天便看到了这个案子,本来写了几点看法,但由于太忙了,没有来得及发出来。

按照警方的通告,本质上属于诬告,但警方没有处理她的诬告情形。时隔多年后,该女方当事人试图通过自杀、网络舆论等,给警方施压。但警方顶住了压力,没有妥协。

从先前流出的鉴定意见书和此次警方通告,大概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1、两人之前属于“事实”夫妻关系,办了婚礼,但没有领证,后来因为矛盾而分居。四年后,男方跑到境外工作,但由于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儿子,所以仍然因抚养儿子事宜,跟女方保持着联系。

2、在女方报案当年的前夕,男方回到了国内。双方多次约见,有多次登记住宿记录,并有经济往来。也就是说,两人因为儿子的原因,没有完全断绝关系,甚至可能还多次发生过性行为,并有经济往来。

3、在案发当时,两人带着儿子一起出去玩(儿子已经12岁),后来当天开了一个单间(注意哈,三人同住一个房间),入住了某个酒店,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两人退房回去,但随后发生纠纷,于是女方报警强奸。

4、警方在接案后,先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女方的阴道中有男方的精液,认定两人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于是便对男方进行了立案侦查,予以刑事拘留。

讲到这儿插一句,鉴定意见中显示,案涉床单上还有另外两名男性的精液,不确定是之前顾客留下的,还是有其他的故事??

5、但在随后的审讯中,男方坚持表示没有暴力胁迫,属于自愿发生关系。警方询问了当晚同住在一个房间内的儿子,他也表示没有听到或看见他母亲有呼喊、反抗等异常情况。经过法医鉴定,女方身上也没有其他损伤。

6、在把男方关了14天后,当地检察院提前介入,说这个案子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然后,警方便以取保的名义,把男方释放了。

在此插一句。我猜测哈,可能是因为当地警方觉得这个强奸案件过于牵强,于是便提前请示了检方,所以检方提前介入,出了不予批捕决定书。

7、按照法律规定,取保的最长期限一般是12个月,在12个月到期后,警方取消了取保措施。男方在取保措施解除后,便可能又出国去工作了。

从上面这些叙事逻辑来看,两人原本是“事实夫妻”,但在分居后因为儿子的原因,仍然保持着精神暧昧和身体关系。所谓两人有经济往来,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主要是男方不定期的给女方一些钱,资助她和儿子的生活。

但在女方报案当时,大概率发生了一些什么事,导致两人关系变差,并可能导致男方不愿意再像以前那样给钱了。由于两人已经“事实离婚”,所以大概率不是因为女方认为两人感情发生问题,而更可能因为是男方不愿给钱的问题,导致女方报警。

而这个背后可能发生的事,才是导致女方报警的关键,但在目前披露的信息中没有提到。

从常识角度判断,大概可能是两方面原因:

第一个可能的原因,女方乱花钱,无底洞,无限索要,男方对此不满,两人为此产生口角,导致矛盾爆发。

第二个可能的原因,女方在外面有其他男性,或者性关系比较混乱,且这种混乱,触及到了男方的底线,导致男方忍无可忍,导致两人产生口角和矛盾。

如果是这个原因的话,便需要提到前边讲的酒店床单上有另外两名男性精液的事情。

一般来讲,酒店的床单是随着客人进行更换的。

这一波客人退房后,酒店便会进行房间的打扫,并进行床单的更换。不太可能说,上一个客人的床单,让下一个客人接着睡。

而且,大家可以仔细看警方通报,其中明确讲的是“酒店”。他们在前一晚住的是“民宿”,但在案涉当晚住的是“酒店”。我也时不时出差,但从来没有见过任何一个酒店,会在客人退房更换后,不更换床单的。

在两人“事实离婚”后,从男性的角度出发,如果女方在外面有其他男性,一般也不会对此过于计较。但底线是,你不能当着我的面。当着我的面,这个便有点难以忍受了。

当然,这只是我的推测,因为这个角度的情节,有些离谱。

不过,离谱的事情,现实中也有。比如之前在某个电影院发生的,女子跟着老公一起去看电影,把情人也安排在边上的事情。女子坐中间,一边是她老公,一边是她情人。在被她老公发现后,导致三人在电影院大打出手。

这一幕,被吃瓜群众拍了下来,发到了网上。

让人无以言表。

这种诬告案件的发生,本质上是利用立法和司法对女性的偏袒,利用诬告零成本、零风险的执法现状,通过控告强奸这个手段,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

这种前人砍树的行为,从逻辑上来讲,必然会导致后人遭受形象大幅度下跌等后果。#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