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锡新律师
26-04-18 09:33 微博认证: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指出,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http://t.cn/AXxhke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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