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强奸罪定罪标准的下降,以及证据规则采信的偏移,也会让强奸罪陷入一个法律上的逻辑悖论。
强奸罪原先是跟杀人、放火、贩毒等齐平的八大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最高可到死刑。
但如果把强奸罪的定罪标准,从“强制导向型”转向“同意导向型”,不断弱化、剥夺强奸罪定罪标准中的“暴力”因素,那么请问,为什么强奸罪仍是八大重罪之一?
不看“暴力”因素的强奸,还是八大重罪之一吗?
在证据规则上,不注重客观证据,而偏信女方口供的强奸罪,还能当作重罪来处理吗?
从逻辑上来说,如果仍把强奸罪当作是最严重的八大重罪之一,则定罪标准必须是“强制导向型”,且证据规则必须遵循最严谨的客观标准。
你看哪个杀人、放火、贩毒案件,不看“暴力”因素,不注重客观证据,便随便给人定罪甚至枪毙的?
比如像贩毒案件,为了获取客观证据,警方还得去卧底。
冒着生命危险,去卧底呐。
司法实践中基本从没见过,说不看客观证据,弄个口供,就把毒贩给判刑或毙了的。
如果弱化或者淡化“暴力”因素,而变成“同意导向型”,且在证据规则上可以偏信女方口供,即进行定罪,则强奸罪便不该是八大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因为这种强奸罪的内核,跟前边提到的其他最严重犯罪,不是一回事。
虽然名称仍然叫强奸罪,但此强奸非彼强奸。
名称未变,但内核变了。
被阉割掉“暴力”因素和客观证据判断规则的强奸罪,如同一个被阉割掉的男性。虽然表面看着好像仍然是男的,但其实是太监。
太监不是真男人。
被阉割掉“暴力”因素和客观证据判断规则的强奸罪,也不是以前的强奸罪,应该从以前的八大重罪中剔除出去。
建议立法机关明确释法,要么纠正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办案实操中的错误,要么修改法律,把强奸罪从八大重罪中去除,改成弱罪。#警方回应涉强奸嫌疑人拘留后又被放出##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