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虞书欣父亲索赔17万败诉#:虞书欣非本案当事人,其父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4月1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虞书欣Esther 父亲虞丕杰起诉一名高三学生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律师称虞书欣非当事人其父需自行承担# 驳回虞丕杰全部诉讼请求,其索赔的17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济损失3万元、维权成本4万元)未获法院支持,并需承担400元案件受理费。
虞书欣父亲律师@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 发文回应:有关虞丕杰先生名誉维权案件的说明,关于虞丕杰(下称:委托人)起诉李**(微博账号“亿***露”,现更名为“一***挞”)名誉权纠纷一案,本律师事务所受托公开说明如下:
委托人已于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委托律师启动上诉程序。目前,(2025)苏0312民初21154号一审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仍在依法审理中。
本律师事务所受托谨此提醒:在生效判决依法作出前,请勿对一审判决书内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据此传播不实言论,以免干扰司法审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此,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娱乐法李振武 解读:本案判决的一个关键亮点,在于法院明确界分了 “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 与 “主观的心理感受不适”。
法律上的“名誉权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客观的社会评价被实质性降低。
而本案中的“名誉感波动”是虞丕杰所感受到的负面评价,主要根源在于公共事件本身所引发的社会讨论。
普通网民对公共事件的转载和评论,是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表现,与虞丕杰个人社会评价的波动无直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当讨论围绕真实的公共议题展开时,由此引发的批评和质疑,即使令当事人感到不快,也属于公众人物及其关联方应承担的必要的容忍义务范畴,不必然等同名誉侵权。
尽管事件因虞书欣的公众身份而引发更高关注,但在法律上,虞书欣并非本案当事人。其父亲作为独立民事主体,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虞书欣父亲索赔17w败诉##虞书欣[超话]# http://t.cn/AXxL1WF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