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4-19 15:33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神人来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派出所报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5)京0117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2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XX**)从一烧烤店出发,驾驶至某派出所门外,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袁某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的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当时已是晚上11点多,路上没有行人,驾驶路程极短,危险性极其轻微,建议宣告袁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XX**)从一烧烤店出发,驾驶至某派出所门外,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派出所报案,不属于醉酒后急救伤病员的情形,故对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袁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丽珺

人民陪审员  龚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常青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运惜

书 记 员  徐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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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