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4-20 17:03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邻居关系,两家因道路通行问题曾发生过矛盾。2022年7月10日18时许,赵某某怀抱其孙子张某甲(男,案发时年龄为3个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某胡同内来回走动,后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回其家中,张某某因自家墙角被刮的问题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

在此过程中,张某某返回家中取出一把单刃尖刀,并对赵某某说再骂将扎死赵某某,赵某某让张某某扎个试试,张某某遂持刀割向赵某某的颈部,造成赵某某颈部受伤、张某甲左手自腕部完全离断。案发后,张某某持刀离开现场,赵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打电话联系张某某,张某某称在村西路边准备回家和民警说明情况,民警告知其在现场等待,并立即驾车赶到张某某所在位置,张某某将手中的刀扔在旁边地上,后民警将张某某控制,并将该刀扣押。

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甲到北京儿童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58756.38元,购买残疾器具费支出1950元,购买住院日常用品支出659元,其法定代理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支出住宿费1854元;赵某某到某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1222.97元。

2022年11月15日,被害人赵某某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2给张某某出具收据一张,收据载明张某某于2022年11月15日赔偿赵某某、张某甲人民币10万元整。经询,被害人一方表示张某甲被割断的左手经手术已接上,但目前被接上的手仍不能活动,仍需要后续治疗。

【案件焦点】

行为人本着杀人的目的一刀造成被杀者轻微伤和第三人重伤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持刀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杀人行为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尚能按照民警的指示行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再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支付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前述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物品,一并予以处理。因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张某甲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随案移送的单刃尖刀一把、蓝格短袖T恤衫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皮鞋一双,由公安机关作为物证存档;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三、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519.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872.97(张某某已支付二人人民币10万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赵某某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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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