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看到爱奇艺这个新闻,完全无法理解,这些艺人真的同意授权将自己的形象用于平台训练与创作吗?不过,张若昀、王楚然、李一桐、于和伟等多位艺人已在4月20日同日紧急声明,否认签署过任何AI相关授权。#爱奇艺疯了##律师说法#
这种授权是什么意思呢?本质上是艺人对人格权与表演者权的商业许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肖像权、声音权的商业使用需获得明确、具体的授权;《著作权法》则明确表演者享有对其表演的复制、发行、改编等权利。爱奇艺CEO龚宇回应称,此举为“表演迁移”,即通过动作捕捉将真人数据数字化,用于特定剧集的特定角色,并延续“现有行业规则”,授权限于单剧单角色,由经纪公司代理。然而,“签署入驻同意函”的表述本身仍可能被平台解释为获得了数据采集与模型训练的概括性授权。如果同意函允许平台后续反复使用数据生成新内容,而非严格限定于某一剧集某一角色,则该授权可能因缺乏具体性而效力受限(参考《民法典》对肖像权商业使用的同意要求,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生物识别数据的“知情-同意”原则)。
在数据合规方面,面部特征、声纹、表演情感微数据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训练 AI 模型需满足单独同意、最小必要、目的限定三大核心原则,且艺人依法享有知情权(数据用途、存储期限、处理方式)、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此外,一旦 AI 生成内容超出授权范围,或被用于商业化分账却未经艺人再次单独确认,平台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甚至行政监管。
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存在真空,那就是艺人授权的内容不仅是肖像和声音,更包括“表演数据”,即面部数据、表情微数据、肢体动作捕捉序列等。这带来了一个现行法律尚未充分回答的问题,艺人的表演数据经AI训练后形成的“数字分身”,其表演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艺人是否对AI生成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严格以 "自然人的现场表演" 为前提,AI 生成的表演能否纳入表演者权保护范围,尚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出现相关生效判例。
对艺人来说,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也规定了在撤回同意等情形下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即从法律条文看,艺人似乎享有充分的撤回权和删除权。但是从实践来看,数据一旦进入大模型,就无法真正 "删除" 或 "撤回"。即使艺人终止合作,平台仍可能基于已训练的模型继续生成类似风格的内容,而艺人几乎无法举证证明侵权。
太可怕了,如果进一步发展,那么演员正在从 "劳动者" 转变为 "数据原料提供者"。他们不再需要亲自参与拍摄,只需要一次性出售自己的肖像、声音和表演数据,然后被动等待分账。这种模式将彻底改变演员的职业性质:表演不再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而是一种可以被无限复制和消费的数字资产。演员就像程序员一样,每天不停给自己制造一个不会休息的竞争者来取代自己。头部艺人的数字资产将被平台锁定,他们将更难离开平台独立发展。而中小演员和新人演员将几乎没有出头之日,因为平台更愿意使用已经有知名度的艺人的数字分身,而不是培养新人。
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指出,机械复制会使艺术品丧失其独一无二的 "灵光"。而 AI 演员的出现,则是对表演艺术灵光 的彻底剥夺。未来,我们将生活在一个由算法制造的文化泔水里。
技术不可能中立,它总是倾向于掌握话语权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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