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洁律师
26-04-20 23:05 微博认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巨额打赏如何追回#陪娃养娃,关注他们的身心状态,真是不能偷懒,也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否则谁知道能给你闯出什么祸来。欠的债总得还。
小梦作为自家经营主体(冷链档口)的出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17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打赏、购买盲盒),其行为在法律上大概率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律师说法#

若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涉案金额170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0万元),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涉案金额170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15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家属说“只有这笔钱被定性为赃款,才有可能追回。”到底有没有道理呢?

要追回打赏款,必须证明主播或直播平台在接收巨额打赏时,并非“善意”。而将资金定性为“赃款”(即犯罪所得),是启动刑事追缴程序的前提。因此,家属希望通过刑事程序固定该性质,逻辑上是正确的。

赃款的定性,其核心影响在于改变了证明责任的分配,使得接受款项的一方(平台/主播)需要就其接受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否则将面临被追缴的风险。

在普通民事纠纷中,主张打赏款应予返还的一方(如配偶或本人)通常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但一旦款项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该笔款项的权属便存在根本瑕疵。此时,接受款项的平台或主播若想抗辩不被追缴,就需要主动举证证明自己属于“善意取得”,例如证明自身已提供相匹配的服务对价(证明消费性质)、对款项来源非法性不知情等。这实质上加重了接受方的举证负担。

另外,基于赃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赠与”关系,其合法性基础是脆弱的。因为上游资金来源非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即使打赏过程形式上符合平台规则,其底层权利来源的污点也使得该交易关系更容易被司法机关穿透审查并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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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