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长 @郑州高新区法院 @清风郑州 @郑州市政法委 @河南法治报 @河南日报 @郑州晚报 本人是(2025)豫0191民初33039号案件的原告,本案系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独任审判员为行政庭庭长李华,此前通知原告于2026年4月22日上午参加开庭审理。昨晚(4月20日),本人接到本案书记员的电话,说采用了邮政快递和手机短信方式向本案当事人送达传票,但未能向其中三名当事人送达成功,让我提供此三人联系地址,我即于当晚、次日早上以手机短信向书记员发送此三人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然而,书记员未予采用,态度也不好。今天接近中午时,书记员通知我缴纳公告送达费用,并发送了缴费链接,我在电话中随即向书记员表示异议,但被挂断电话。我又立即向书记员、审判员李华发送手机短信,对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表示异议,要求书面解释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理由。若采用公告送达,案件审理期限会被拉长,原告还得缴纳公告费用,这不是原告所希望的,除非依法必须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试问,本案中,高新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七种,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才能采用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展送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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