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医保套现为何屡禁不止#
津云新闻暗访报道揭露了郑州地区存在医保基金套现的黑色产业链,单次套现金额可达上万元,老百姓大药房、张仲景大药房等多家知名连锁药店涉案其中。现就该事件所涉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解读。
一、各环节参与主体的行为定性及罪名风险
医保套现“黑产链”通常涉及个人用户、揽客中介(“药贩子”)以及定点药店工作人员三类主体,其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行为性质分别认定。
首先,个人用户与揽客人员合谋,通过虚假就医、购药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其核心行为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需承担退回资金、接受罚款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更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个人用户与揽客人员的行为已逾越一般违规界限,面临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
其次,药店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取决于其是否知情并参与。若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意图套现,仍为其提供虚假购销记录、空刷医保卡等协助,则其与套现方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与行为联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此类工作人员将作为诈骗罪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二、连锁药店及其内部人员的责任区分与追究
知名连锁药店涉案,其责任形态可能呈现多元化。
若套现行为系由药店管理层决定、组织或默许,并以药店名义实施,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则该药店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应对药店本身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包括对涉案门店有管理职责的法定代表人、区域经理、店长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具体经办、实施套现操作的员工。
若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或部分责任人员的行为超出单位意志范围,则相关人员将作为自然人犯罪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将严格审查相关人员的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深度、所获利益等因素,准确区分和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套现行为可能同时触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二者并非排斥关系,但刑事追责具有更强的严厉性与威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均规定了骗取医保基金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退回、处以罚款、暂停服务乃至吊销资格等。
而刑事责任的启动,关键在于诈骗数额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等入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标准。一次套现上万元,在大多数地区均已远超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极有可能直接构成刑事犯罪,而非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
四、多环节“黑产链”的司法认定。
医保套现从招揽客户、虚假交易到资金结算,形成了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链条。这种多环节协作模式,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套现黑产链中,个人用户提供医保卡和身份,揽客人员负责牵线搭桥并抽取佣金,药店工作人员负责违规操作医保系统完成虚假结算。各方虽分工不同,但均对“骗取医保基金”这一核心犯罪目的存在明知,并相互配合、彼此联系,共同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司法机关通常会将该链条上的所有积极参与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以共同犯罪论处,并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主犯、从犯)区分刑事责任。
五、常见认知误区的法律辨析:“不知情”与“刷自己的卡”。
公众对于医保套现存在两大常见误区,需从法律层面予以澄清。
其一,“刷自己医保卡不犯法”的认知是完全错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属于统筹管理的公共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虽可归个人使用,但其使用范围严格限定于符合规定的医疗健康支出。将医保卡作为“提现卡”,通过虚构消费套取现金,实质上是将个人账户资金非法变现,直接侵占了医保基金池的财产,侵犯了社会公共财产权,其违法性与刷他人医保卡并无本质区别。
其二,“主观不知情”能否免责需具体分析。在刑事责任认定中,“主观故意”是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关键要件。如果药店或工作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系被不法分子蒙骗,对套现行为完全不知情,则可能因缺乏犯罪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然而,在行政责任层面,作为专业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负有审慎审核医保结算真实性的法定义务。若因重大过失未能识别明显虚假的交易,仍可能因未尽到审核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实践中,“不知情”的辩解需要极其扎实的证据支持,单纯以“管理疏忽”为由难以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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