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6-04-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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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男方借150万算共同债务#】江苏南通的小威与小倩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时,丈夫小威注册了甲酒店,妻子小倩在同一地址注册了乙酒店,两酒店虽为不同法人,但共用一个前台、共用所有房间,均以乙酒店的名义开具发票,且两人共同居住在酒店的808客房。同时,小威、小倩还分别以自己名义注册了蔬果店,但两家蔬果经营范围、商品摆放布局与商品来源高度一致,且办理的结算收款码均为小倩的个人账户。

2020年起,小陈与小威合作,租赁其名下酒店客房部经营,日常称小威为“老板”、小倩为“老板娘”,三人常在酒店食堂共同用餐并讨论经营事宜。2023年5月15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但未告知小陈,继续共同生活、保持原有工作生活习惯,小陈称呼“老板/老板娘”时也未反对。

2023年6月3日,小威以“酒店资金周转”为由向小陈借款100万元,借条仅小威签字,但小倩在场;6月28日,小威再次借款50万元,借条仍仅其一人签字。两笔借款到期未还,小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小威、小倩共同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本案中,借款前二人已离婚,借条仅小威签字,小陈未要求小倩签字,无共同借款合意,故认定为小威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偿还。

小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补充提交了小威与小倩仍然共同生活在808客房的视频照片以及酒店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欲证明二人在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条虽以小威个人名义出具,但小倩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小陈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小威与小倩虽然在借款之前已经离婚,但并未将离婚一事告知小陈,且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并保留了之间的生活与工作习惯,给外界营造了二人仍为“夫妻关系”的表象。其次,小陈向小威第一次出借款项时,虽然借条上仅有小威一人签字,但记载的收款信息为小倩的银行账户,款项亦是直接汇入小倩账户;小陈第二次出借时50万元虽汇入小威账户,但根据查询的银行流水显示,小威在收到该50万元后便直接将其中30万元汇入小倩账户。以上事实表明案涉借款由小威与小倩共同支配、使用,二人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最后,小威与小倩注册的酒店为同一地址,开具的发票为同一名称,且两家蔬果店的商品来源高度一致、款项结算均为小倩个人账户,两人之间以及两人与酒店、蔬果店之间的转账往来十分频繁,具有较为明显的共同经营特征。

因此,南通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威和小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南通[地点]# http://t.cn/AXxIr6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