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向主任请教一个案件,主任的观点像是给我打开了一扇窗: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时,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于实际施工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否以转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为前提。
提炼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其直接支付,而不以转包人作为主债务人为前提。
发布于 四川
今天我向主任请教一个案件,主任的观点像是给我打开了一扇窗: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时,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于实际施工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否以转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为前提。
提炼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其直接支付,而不以转包人作为主债务人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