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教授 26-04-21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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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聊天,他跟我说了贪污贿赂最新的司法解释,说里面有个别条款特别可怕,细思极恐,当时我听完就来了兴趣,回家之后我专门仔细看了这个司法解释全文,看完之后我发现他说的真没错,这里面有些条款信息量真的太大了,甚至可以说有点吓人。
就拿这个司法解释的第 23 条第 3 款来说,他说的是赃款,赃物还没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要依法向行贿人追缴。我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假设说有个民营企业主跟某个公职人员达成了约定,哪怕只是个暗示。说要给这个公职人员送 100 万,还没来得及真正送出去,只要能查出来有过这个约定,那这 100 万就要从企业主这里追缴回来,就因为还没交付,你想想这个操作空间有多大?我答应给你送 100 万,或者只是暗示了一下,还没送就要把 100 万从我这拿走。更可怕的还在后面,如果企业主把 100 万已经送给公职人员了,公职人员又把这 100 万退还给了企业主,那也得向企业主追缴这 100 万。你说这个退还怎么查明啊?要是现金退还,那基本就只能靠口供了,万一根本就没退还,硬说你退还了。
只要说你退还了,就得让你拿出 100 万来追缴,这个条款真的太可怕了,真要是操作起来,你觉得最后会是什么一个结果?除了这个追缴的条款,还有一个关于自首的条款也特别耐人寻味,就是第 21 条,他说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还没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就是还不到3万块钱,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比如说纪检委只掌握了某个公职人员2万块钱的事。这个公职人员主动跟纪检委说我之前还受贿过 500 万,那这确实算自首,但你仔细想想,要是一个公职人员真的只受贿了2万块钱,他基本不可能被纪检委盯上吧。收2万块钱可能早就内部处理了,根本轮不到正式调查这个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非常耐人寻味。
我看到有律师说以后我们做刑辩自首的口子比过去宽了,但是我不太认同这个说法。我跟你说句扎心的话,公职人员的自首根本不是律师辩出来的,是人家给你的,是交易来的。我那个律师朋友跟我说职务类案件里自首能直接减一档刑期,这个自首真不是靠律师去辩出来的。是人家给你的,给你这个自首的机会,这是一种交易,看完这个文字是非常博大精深的,就光是这些法律语言就能读出这么多层意思来,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往往是两回事,规定是一回事,真正做起来又是另一回事,在实际操作中会是什么样子我们也不知道。我看完之后就赶紧趁热打铁,把这些想法给你唠一唠。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看这些法律条文不能只看表面的文字,得往深了想,想想这些条文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有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像这个追缴赃款的条款,看起来好像是为了打击腐败,但实际操作起来会不会被滥用呢?会不会有些人利用这个条款去干一些不合理的事呢?我记得之前也看过一些类似的案例,有些企业主因为跟公职人员有过一些不正当的约定。还没真正实施就被追究了责任,这种情况其实挺让人无奈的,本来可能只是一念之差,还没真正做成什么错事,就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当然我不是说腐败不应该打击,腐败肯定是对的,但在打击的过程中是不是应该更严谨一点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