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孩挪用1700万当榜一大姐#
看了央视网的报道,大致情况是,父亲朱先生承认在女儿成长过程中与其沟通一直很少,女儿有情感缺失,然后在女儿中专辍学后,让其担任公司出纳,在24年第一次发现女儿挪用公司款项后,他依旧选择相信,甚至作为公司老板,他似乎并未就此做什么防范措施,连公司动账提醒可能都没设(设了不可能不知道公司有如此高频巨额支出),直到一年多以后,他才发现账上1700万没了,全被已经成年的女儿用于打赏,于是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告辛苦求打赏的主播们诈骗,核心目的是要回款项,无果后,最终,作为被害人,朱先生选择“大义灭亲”,督促女儿自首,女儿是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要坐几年牢,这个有待司法认定,但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钱以追赃的形式要回来。
对此你若问我怎么看,我先说两点:
一、如果父亲不报案,女儿原本可不用坐牢,报案后,女儿刑期可能十年以上;
不知道这名父亲的档口有几位股东,从新闻来看,他是白手起家自己创业,是自己名下公司的钱被女儿拿去花。如果公司有多名股东,父亲占股有限,公司在股东们的坚持下,自然可以主张女儿涉嫌犯罪,但若公司纯是父亲自己的资产,父亲如果不想让女儿坐牢,完全是可行的,但其没有,说明在女儿和款项间,他做出了选择。
可以看出朱先生希望通过主张“挪用资金罪”这一轻罪,然后据被害人谅解、自首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让女儿承担最小的刑事责任,但到底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案子是公诉案件,就由不得被害人自己说是什么就是什么,而如果本案定的是职务侵占,那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务侵占170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女儿有可能处十年以上乃至于无期的刑期。
二、即使报了案,钱也不一定能要回来。
我相信朱先生一定是在网上看到了席薇诈骗案。在该案中,席薇诈骗1.6亿,将其中6000余万用于直播打赏,郑州中院认为,席薇使用涉案款项向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及对主播的打赏,数额达6000余万元,不属于合理的消费行为,客观上造成众多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偿还,应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有该案例在前,但到底能不能要回来,真不好说。
能不能要回来,主要看有关打赏是否属于“合理消费”,以及相关平台、主播是否善意(不知情)、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
虽然《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该追缴对象应为犯罪分子本人,而非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只有在第三人明知是赃款、无偿或明显低价取得、通过非法活动取得等情况下,才应予追缴。
我可以理解郑州中院基于化解矛盾的想法在该案中对直播款项予以追缴的初衷,因为在该案中,除了涉及金额巨大,还是群体性事件,但我也必须说,该司法观点,本身就是争议司法观点,因为该观点并未完全公允考虑到平台和主播利益。
从平台的角度出发,平台无法核实每一个用户的资金来源,其只能尽到有限的审核义务(比如打赏者是否是未成年人),其无能力,也不应该过度审查资金来源(不然也涉嫌侵犯用户隐私),在此情况下,平台建设与运营也有成本;而从主播的角度,主播也是一份通过付出劳动换取报酬的职业,我不知道你们直播过没有,我以前直播普法过,直播一小时就累得要死,然后迅速放弃了。在主播善意取得,不知有关款项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其劳动所获报酬应该得到尊重,甚至,在2024年10月,席薇案后,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应用法学》杂志举办的“涉网络直播打赏追缴返还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中,郑州中院的上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欣磊也认为,如平台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完全尽到审核、监管、提醒、限额等注意义务,所获抽成数额亦属合理对价范围,则应认定其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不同地方、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不同时间段对同一件事的看法也可能不一样,在此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台已经尽到相应义务,及有证据证明朱先生本人存在一定过失,那对朱先生而言,不排除出现“女儿要坐牢,钱也难要回”的最不利窘境。
本案不确定因素很多,具体结果如何,我们且看后续,只不过从父亲的角度,我只能说这名朱先生很有争议性。#律师说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