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新闻 26-04-22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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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印章引出大问题 多家法院为何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法律”?】4月1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群聊内发布提醒:部分法院在发布对外公告时,出现了错误援引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辖区各法院立即开展自查。

问题出在一枚小小的印章上。今年年初,因为现有印章使用年限久,章体磨损严重、印记模糊,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了一则更换新印章的公告。公告中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为其制发了新印章。新印章启用三个月后,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提醒,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并不实际存在。“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

“中招”的并非一家司法机关。4月13日,河南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院此前发布的印章更换公告中,同样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目前已对涉事公告内容完成更正替换。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新版本公告将原本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哪部法律法规、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错误,“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表述,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还存在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表述。

杨华(化名)是一家律所的执业律师,多年来,他代理了多起涉企业公章效力的纠纷案件。他关注到,除了司法机关的公告,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也错将“《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当成规范性文件,甚至个别法院也将其当作裁判依据,“这肯定是有损司法公信力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援引也不仅局限于司法机关。例如,2019年,呼伦贝尔市编办印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据部分,就曾明确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我们都混乱了,‘《印章管理办法》’到底存不存在,能不能参照援引?”社交平台上,一些网友发出这样的疑问。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两种表述下的“《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错误为何产生?在递交给中院的情况说明中,巴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复盘与自我检讨。工作人员称,经查,该公告由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起草和发布。在撰写公告时,起草人员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便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此外,公告发布前,工作人员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对印章管理的相关法规、名称及现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公告经过内部三审三校审核,但审核环节也未能发现法规援引的错误,导致错误公告最终对外发布。”

多家援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他们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检察院的更换印章公告。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提到,早在2019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更换印章公告,就已经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大家)使用了几年,没想到会出错。”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已有多地司法机关删除了涉错误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级法院也下发了自查提醒,但截至发稿,全国仍有数十家法院、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保留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印章更换公告。

一位曾担任公安部印章专家、有着四十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印章管理规范上,一部“空气法”能被援引数年,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碎片、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规范性。他认为,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印章管理领域长期存在顶层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全社会形成了“存在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办法》”的集体心理预期。他提出,对于已经暴露出的问题,纠错不能仅仅在内容端作出反应,应当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从根源上消除“伪法条”的传播土壤。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xiJTt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