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4-22 10:49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还可以缺席判决!】“只要我不去法院,这官司就打不下去,钱就不用还了……”不少当事人抱有这种侥幸心理,试图通过“玩失踪”“拒不到庭”来逃避法律责任。然而,这种“小聪明”不仅行不通,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近期,平南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让被告“躲猫猫”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

01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被告吴某因经济拮据向原告林某求助。林某通过微信转账借给吴某4000元,吴某口头承诺两三个月内归还。然而承诺的还款日过后,吴某并未履约。面对林某的多次催讨,吴某一直推脱。直到2025年1月底,吴某才向林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于2025年5月31日前还清。到了新的还款日,吴某依旧未还款。无奈之下,林某将吴某诉至平南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后,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吴某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系统显示吴某已签收,但他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法院说明任何不能到庭的理由。到了开庭当日,吴某更是直接“放鸽子”,称“我没钱还,也不来开庭,法院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02法院审理

虽然被告缺席,但庭审依然如期进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林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吴某亲笔出具的《欠条》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吴某违约未还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在法律上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但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4000元。

03法官说法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都应积极应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试图通过“拖”字诀逃避责任,最终只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在此提醒广大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应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应提前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平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