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权案件播报#
2026年4月20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陈玫璇女士(艺名:陈妍希)针对满*蓉(微博用户“兰**林”,UID:239****672)名誉权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4月至2025年3月,满*蓉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微博账号“兰**林”集中公开发布大量针对陈玫璇女士的侮辱、诽谤性质言论,对陈玫璇女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严重侵犯陈玫璇女士的名誉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玫璇女士遂委请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满*蓉在微博中发布大量未经核实、确认的,且对陈玫璇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博文内容,并引发评论区内大量网络用户针对陈玫璇发表大量负面评价,该博文内容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其主观上存有过错,该博文的发布、评论已使得陈玫璇的名誉受损,虽然事后被满*蓉删除了相关内容,但其主观上有对陈玫璇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故意,客观上已被众多人员所知悉,足以使公众对陈玫璇作出不良猜测,从而降低陈玫璇的社会评价。故满*蓉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此,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满*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博账号“兰**林”主页置顶位置刊登向陈玫璇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陈玫璇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详见(2025)黑81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满*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26)黑81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
目前,上述判决已经生效,因满*蓉至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中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律师事务所已继续代理陈玫璇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律师事务所受托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互联网空间同样受法律规制。任何单位及个人切勿随意发布、转载未经查证的侵权言论或内容;如若因上述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2026〕星权AJBB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