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通报灌溉井水呈红色#河北蠡县“红水浇麦”真相曝光:井水变红超5倍,十年污染终被问责!
2026年4月,有博主曝光了蠡县多个村庄灌溉井水变红的视频,引发全网震惊。画面中,村民抽出的地下水犹如深红色浓茶,而更让人揪心的是——这些红水正被用来浇灌即将成熟的小麦。
“自己不敢吃,多半都是卖到市场。”村民的一句话,瞬间戳中了全国人民对粮食安全的敏感神经。
历史遗留污染,法律追得上吗?#律师说法#
很多人看完新闻第一反应是:企业都停产十几年了,老板也换了,还能追究责任吗?
答案是:能。而且追责机制比你想象的更严密。
第一,刑事责任方面——追诉时效怎么算?
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时效是10年,但关键在于起算点。根据《刑法》第89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染料污染物质仍在持续渗入地下水,污染后果至今存在,属于“继续状态”。因此,追诉时效很可能尚未起算,企业负责人照样可以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而且,污染环境罪属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不仅要追究单位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管企业转让了多少手,当初负责生产经营的人员,仍须承担个人刑责。
第二,民事修复责任方面——企业转产、老板换人,责任就清零了?
想得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原则是:企业可以注销,生态环境债务不能“清零”。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明确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即便是历史遗留污染,污染者仍须承担修复责任。常州“毒地”案中,三家化工企业虽已停产多年,法院仍判决其承担污染修复费用。湖北襄阳更有典型案例:企业注销后,生态环境局直接启动责任追溯程序,锁定公司两名股东为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纪检介入意味着什么?
联合调查组通报中,“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六个字分量极重。村民反映污染持续5-10年、多次投诉未获有效处理,这意味着可能存在基层监管部门“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接到举报后未及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纪检介入,意味着不仅要查污染源,更要查监管失职,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党纪政纪处分。
十年的“红水”,拷问的不只是两家化工厂
蠡县井水变红事件,表面上是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实际上折射出更深层的问题:基层环境监管的长期缺位、企业历史遗留污染责任难以追溯、受害农民维权门槛过高。
更令人揪心的是,村民因担忧健康问题不敢吃红水浇灌的粮食,但为维持生计,这些粮食已销往外地市场,部分疑似流入奶粉厂等加工环节。粮食安全大过天,这笔账,不该让农民来扛。
十年红水,今朝问责。法律的利剑已经出鞘,就看这次能斩多深。 你怎么看历史遗留污染的追责问题?评论区见!#小砚台的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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