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通报灌溉井水呈红色##律师说法#
关于保定触目惊心的"红色地下水"事件,有几点值得一起探讨:
一、历史遗留污染的法律责任认定
两家涉事企业分别于2007年、2010年转产,但污染行为发生在经营期间。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且追责不因企业转产或负责人变更而免除。刑事责任则需关注追诉时效:污染环境罪最高刑七年,追诉时效十年,若污染行为持续至2007年之后或损害结果发生在追诉时效期内,则可能未过时效。公安机关对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表明初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未超时效。
二、强制措施与量刑逻辑
两家企业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罪名多为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3〕7号),本案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第一条第(九)项),或是否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第一条第(五)项)。本案9口灌溉井水质超标,涉及农田灌溉应急处置、农作物检测及后续修复,公私财产损失数额极可能已达30万元的入罪门槛。若造成农用地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性破坏,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则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6年3月两高最新《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这对企业量刑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检察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地下水污染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检察院完全有权独立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此外,检察院还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四、农民索赔的民事路径
受污染农户可依据《民法典》第1229条提起环境侵权诉讼,法律适用上极为有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仅需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自身财产受到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则需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对农民极为有利。赔偿范围包括农作物减产损失、土壤修复费用、替代灌溉成本等。同时,政府可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启动磋商程序,要求企业承担修复责任;磋商不成的,可提起诉讼。
五、生态修复与纪检监督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受损生态环境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纪检监察部门同步介入调查,指向可能存在的监管失职——若环保、水利部门长期未发现地下污染,或对转产后遗留污染未督促修复,则涉嫌环境监管失职,将依据《监察法》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以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