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通报灌溉井水呈红色#
1⃣️企业转产≠责任消灭
通报显示,涉事两家企业(宏泰化工厂、燕兆化工厂)分别于2007年、2010年转产,但污染行为发生在染料生产时期。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6条,污染者担责原则不因企业转产、改制而免除。即使企业现已从事再生胶、橡胶行业,仍需对历史污染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2⃣️老板更换≠责任转移
若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环境侵权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不随股东或负责人变更而转移。除非原股东在转让时故意隐瞒污染事实,可能涉及对受让方的民事欺诈,但这不影响企业对外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3⃣️终生追责
因果关系推定: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官方已采用"水质指纹图谱"等技术锁定污染源,企业如无法自证清白,将承担不利后果。
终身追责:生态环境损害实行"谁污染、谁治理",无诉讼时效限制(持续侵权状态)。此次污染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甚至更早,但污染状态持续至今,不存在时效抗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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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