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4-2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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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抽奖吧。收到了汪老师@民商法汪华亮 参与编写的商法案例书,拿到后我就针对老师编写的部分进行了学习。
老师讲了一个案例,关于债权出资的。案例大家可以自行观看,总之争议焦点就是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在乙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未缴出资义务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无效,其理由是:1.程序违法: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并以工商备案登记等方式公示。本案中债权出资既未通过公司章程确认,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2.损害债权人利益:乙公司作出债权出资决议时,其已存在 7 件终本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丧失清偿能力。此时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本质是将股东债权变相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违反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应属无效。
3.主观恶意:甲公司在明知乙公司已被申请破产、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利用破产申请撤回的窗口期突击将债权转为出资,属于恶意规避法定出资义务。

当然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已明确将债权列为合法的出资形式,解决了长期以来债权出资合法性的争议。教材指出,债权出资本质是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 “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无权利瑕疵” 三个核心要件。之前对这个问题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出资,本质是债的抵销,即股东用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此时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未发生变化,仅资产负债表结构发生调整(负债减少、实收资本增加),天然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风险。

所以本案的争议就是,当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股东对公司债权出资的效力如何。
肯定说认为,债权出资是合法出资形式,只要债权真实合法,就应认可其效力,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有权通过债权出资履行义务。
否定说认为,此时公司已资不抵债,股东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债权应处于平等受偿地位。若允许股东以债权出资,相当于股东债权获得了优先清偿权,违反了 “同债同权” 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本案法院采纳了否定说,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

不过汪老师还延伸讲了很多问题,比如进一步将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分为两种,其法律效力截然不同:1.增资式债转股: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此时公司净资产增加,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无须额外限制。2.抵销式债转股: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既有的出资义务。此时公司净资产不变,仅资产负债表结构调整,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抵销式债转股。

以及债权出资中股东责任的边界:一般原则:股东仅对债权的权利瑕疵承担担保责任,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出资完成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债权价值贬损的,不属于出资不实。例外情形:股东在出资时明知债务人即将丧失清偿能力而未披露的,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我个人补充一些东西,估计编者们写书时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还没出来,因此没有这部分内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第十九条: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金钱债权用于抵销其货币出资,或者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用于抵销其非货币出资,股东主张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已具备实质破产原因的除外。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主张抵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将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真实性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防止股东以虚假的债权抵销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这条草案已经回答了对本案的态度与观点。在公司正常经营、具备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用对公司的金钱债权抵销其货币出资义务。货币债权抵销货币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单方面主张抵销。货币债权抵销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主张抵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因为这实质上变更了出资方式,涉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抵销的除外情形是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已具备实质破产原因的除外。
还有我觉得第1款需要补充的是,公司在进行抵销出资时需通知债权人或履行公告程序。债权人作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有权知晓公司资本变动情况。建议要求公司在进行抵销出资时,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 19 条第 2 款明确要求法院必须主动查明债权的真实性,这是为了防止股东通过虚构债权、虚增债权金额等方式逃避出资义务。不过,我觉得,本款要求法院审查债权真实性,但未明确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实践中,股东可能通过虚构债权、虚增债权金额等方式逃避出资义务。建议进一步细化债权真实性审查标准,要求股东提供充分证据(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公司确认文件等),并明确法院在审查时应综合考虑债权的形成原因、基础合同、支付凭证等因素。当然解释不能这么长,只能等案例来补充了。

这是我对汪老师这篇的学习笔记与补充,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买这本书来学习。当然我会给我的金粉抽一本。 http://t.cn/AXxaifOp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