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4-2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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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出租屋变身“偷渡中转站” 房东被判刑罚】出租屋本是百姓安居之所,有人却为赚快钱,将其改装成偷渡人员的 “中转站”,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我院依法审结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陈某、李某因犯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争议焦点
陈某、李某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仍决意为运送提供房子居住中转的行为能否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24年10月,陈某、李某为获取高额利益,抵不住非法获利的诱惑,竟打起了歪主意。当时,大批无身份证无法正常开房居住的偷越国(边)境人员,愿意为住宿支付高额租金。二人见状铤而走险,将邕宁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改装,使其能容纳十余人短期居住,随后将其作为偷渡人员的中转住宿点,为他人运送欲偷渡出境的越南籍人员提供接驳、容留等帮助。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击,对该房屋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9名越南籍偷越国(边)境人员。面对调查,陈某、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仍为其运送提供接驳、容留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作出精准量刑:二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综合以上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我国对国(边)境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边境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即便二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未遂且有坦白情节,仍需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