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议法 26-04-2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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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AI电影被指抄袭怪奇物语#AI撞上漫威,《惊奇少女》这次恐怕不只是“撞名”,而是踩了法律红线。#律师说法#

第一,片名“撞车”与海报“神似”:不止是抄袭,更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

首先咱们说这个片名,《惊奇少女》和漫威的“Ms. Marvel”完全重名,这在法律上非常危险。虽然单纯的标题通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漫威的“惊奇少女”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爱奇艺直接用这个名字,明显是想利用漫威的粉丝基础和流量,误导观众以为这是漫威的新作,这就落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范畴——说白了就是搭便车,在法律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看海报,如果仅仅是配色构图相似,法律上维权难度较大;但如果像网友指出的那样,直接套用了漫威的经典LOGO或标志性元素,那性质就变了。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就是看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公众混淆。海报上如果出现别人的商标,那就是板上钉钉的侵权。

第二。AI不是“免罪金牌”:“实质性相似”才是试金石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这是AI生成的,不算抄袭”。错。AI只是工具,不是侵权主体,责任永远在人(平台或创作者)。法律上看AI作品是否侵权,用的还是《著作权法》的老标准——“实质性相似+接触”。

什么叫“实质性相似”?就是看具体的表达是否雷同,而不是笼统的“思想”或“风格”。比如“青少年组队打怪”属于不受保护的公共题材(思想),但如果你连具体的角色设定、情节推进、场景细节都高度相似,那就跨过了“表达”的边界。这次《惊奇少女》被指连“超能力少女逃亡”、“活体电池控制人类”这种具体桥段都和《怪奇物语》一样,这就不是借鉴,而是复刻式模仿,侵权的风险极高。

第三, 平台不能“装睡”:审核义务与行业困境

爱奇艺客服回应“会去核实”,这种态度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接到通知要删除(“通知-删除”规则),如果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比如片名直接叫“惊奇少女”),平台还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红旗原则”)。明明看见却假装看不见,平台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更深层的问题是,这次风波暴露了AI行业的系统性风险。AI低成本量产模式容易催生“缝合怪”作品,挤压原创空间。要破局,一是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强制打标溯源;二是平台必须建立授权核验机制,不能把版权审核的责任甩给机器。技术创新不是侵权的遮羞布,守住“先授权后使用”的底线,这个行业才能走得远。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