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有一个案件咨询,涉及到楼上业主将储藏室改为卫生间并正对楼下业主的卧室,楼下业主咨询是否可以拆除和恢复原状: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第4.1.7条的规定,参照(2023)京03民终19036号民事判决之裁判要旨【入库编号:2025-07-2-053-001】,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卫生间和卧室各自有特殊的功能,业主不得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卫生间不得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楼上业主改造房屋后将自家卫生间布局在下层业主的卧室之上,既违反前述强制性规范,亦有悖于公序良俗,下层业主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中,《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更是明确规定,禁止业主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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