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作品登记证书,法院为什么不保护我的“作品”?】原告设计“双刺绣棒球帽”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上海长宁法院 认为该棒球帽未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不属于受保护作品。实用艺术品要获著作权保护,须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独立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艺术性至少达到“具有审美意义”高度。本案棒球帽虽融入美感追求,但使用了多种在先设计元素,至多给人较有趣视觉感受,无法在实用功能外被视为艺术品欣赏,欠缺应有独创性。 http://t.cn/AXx9fUWo
【我有作品登记证书,法院为什么不保护我的“作品”?】原告设计“双刺绣棒球帽”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上海长宁法院 认为该棒球帽未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不属于受保护作品。实用艺术品要获著作权保护,须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独立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艺术性至少达到“具有审美意义”高度。本案棒球帽虽融入美感追求,但使用了多种在先设计元素,至多给人较有趣视觉感受,无法在实用功能外被视为艺术品欣赏,欠缺应有独创性。 http://t.cn/AXx9fUW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