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五种情况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可被要求加速出资到期,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3条;《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8条。核心要点: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原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88条;《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9条。核心要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受让人也可能承担缴纳出资或连带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3条;《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核心要点: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执行人是股东个人,申请人以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其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40条(简易注销);《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核心要点: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简易程序注销但承诺不实的股东,亦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