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类型学中的“特质”“能力”“功能”“类型”这四种概念之间的相互混淆,作出的依托于伦理学知识的梳理。
我想谈论的重要混淆有两个,
(一)用孤立特质给他人直接判型。这涉及到“特质”和“类型”之间的混淆,如果运用伦理学的“形式性目标”和“实质性目标”的区分,就可解决问题。
(二)“功能和能力无关”的论断。不是说这一论断本身有错,但我认为它对“能力”概念及它在类型学中的作用的理解有误。
我认为类型学中的功能属于伦理学中的方法(即“实质性目标”,为了符合人们的日常用语习惯,我有时也会把“方法”称为手段),“能力”则属于伦理学中的“行为技艺”。因此我认为类型学甚至不应该涉及对“能力”即“行为技艺”的讨论。
以下图片中,p1为全文版,p2为第一部分单独版,p3为第二部分单独版。
第一部分的参考文献为帕菲特《理与人》;第二部分的参考文献为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以及评论西季威克的著作《西季威克的伦理学与维多利亚时代的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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