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级法院[超话]#【反担保中求偿保证期间的起算】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可见,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除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还包括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或者物的担保。其中,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称求偿保证,在性质上与本担保中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无区别,自然也要适用保证期间制度。但在将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求偿保证之时,却遇到了不少解释上的困难。(人民法院报)http://t.cn/AXMrKIG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