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威胁强拆的鹤岗小市民
26-04-24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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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请书
申请人;来红国,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7010170210,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国四期小区10号楼3单元202室,电话号码;13846849188,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姜明珠,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张洋,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控告请求
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2)黑04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的(2023)黑行赔终20号行政判决,现依法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控告,请求依法撤销(2022)黑04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的(2023)黑行赔终20号行政判决,并重新作出公平公正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该一审二审行政判决遗漏了申请人被违法强拆房屋的实际损失事实,未依法对申请人的被拆房屋在2017年市场价值和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中置换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比较,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中安置的5户房屋充分补偿了申请人因违法强拆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该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在认定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失在得到充分补偿的事实上缺乏确实充分证据,该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应依法予撤销。
该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的五份产权调换协议有效为由,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协议,并以此认定申请人因违法强拆所受到的损失己经得到充分补偿,原一审二审法院并以此为由驳回了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在认定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中的房屋是否充分补偿了申请人实际损失事实上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是于2017年7月19日被违法强拆的。申请人发现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找到被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拒不承认违法强拆一事。该违法强拆事实经申请人历经多年诉讼后被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308号)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43号行政裁定及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行初47号行政裁定;指令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新审理,最终被(2021)黑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2021)黑行终761号行政判决书予以认定违法强拆。在2017年7月19日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申请人通过威逼利诱和欺诈手段与申请人签订了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但是,签订五份产权调换协议前,被申请人并没有依法对申请人被拆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认。因此,五份产权调换协议是没有市场评估的基础上盲目签订的。五份产权调换协议虽然经二审败诉,但是并不代表五份产权调换协议是否充分弥补了申请人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实际损失。因此,原审法院在没有对被违法强拆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盲目认定五份产权调换协议己经充分补偿了申请人实际损失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该判决明显遗漏了申请人被拆房屋实际价值损失事实。明显存在程序违法(未依法评估被违法强拆房屋市场价值)和无事实错误认定充分补偿问题。
二,申请人被拆的房屋和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中置换的房屋在价值上存在明显不对等问题。另外申请人原有被拆房屋的附属物未进行相应补偿,无法认定五份产权调换充分补偿了申请人违法强拆所受到的损失,该行政判决认定充分补偿了申请人所受损失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申请人被拆的房屋原为平房二户,房屋有照面积为72平方米,与有照房屋一体的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为500平方米,有照和无照加一起总面积是572平方米。而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中安置的房屋总面积为332.92平方米。申请人原有的房屋所在地段是作为商业开发使用的,并不是作为申请人原罝安置拆迁户使用的,申请人异地安置房屋面积较原有房屋面积少安置了239平方米,且该地段市场价值偏低。因此,原被拆房屋在地段上价值明显高于安置的房屋地段,在面积上明显大于安置的房屋总面积,这此损失即使用司法鉴定和通过直观判断即可。另外,申请人原有被拆的房屋中原有的35多米围墙,菜窖,上下水,暖气等附属设施在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中并未予以体现补偿事宜。被申请人也未对上述附属物市场价值进行相应的价格评估和补偿。这充分说明申请人被违法强拆房屋的实际损失并未得到充分补偿,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所受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没有事实根据。
三、五份产权调换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价格结算违反法定程序,在申请人原有的被拆房屋市场价值和安置的房屋市场价值均末评估且结算的情况下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中用于安置的五户房屋是充分补偿了申请人因违法强拆房屋所受到实际损失事实存在缺乏证据问题。该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在该事实上存在无证据问题,应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在签订五份协议前,应当依法对申请人被拆房屋及附属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与用于安置的房屋的价格进行结算后方可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但是,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事前已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更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结算,实际损失是否得到充分补偿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原一审二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五份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协议已经补偿了申请人实际损失,存在被申请人举证不能问题,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问题,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在事实认定,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提出投诉控告。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
控告人;来红国
202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