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又丢掉被判赔失主6000元#】
今年3月,河南郑州,女子元某在路上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后,非但没有主动寻找失主或是上交公安机关,反倒因为手机设有密码、无法解锁,直接将手机随手丢弃在路边草丛,最终导致这部手机彻底无法找回。失主小杰无奈之下将捡拾者诉至法院。最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该女子赔偿失主经济损失6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常海凤介绍,民法典规定,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对遗失物品不能故意损毁、丢弃。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元某丢弃手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常海凤指出,法院主要依据两份关键证据作出判断:
一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簿,这是民警调查后依法制作的,元某当时明确说捡了手机,有密码就扔草丛了,这个陈述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元某庭审中的说法反复矛盾,一开始没说手机有安全隐患,后来才改成“怕爆炸”,还没证据佐证,结合她把手机扔到草丛的行为,综合判断,她就是故意丢弃,而不是无意丢失。
常海凤说,元某既未履行通知、上交义务,又故意丢弃遗失物导致手机灭失,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元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手机已丢失,不具有鉴定价值的可能性,法院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3年,酌定小杰丢失时手机价值为6000元,并最终判决被告元某赔偿小杰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