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超话]#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之诉的审查要点】
公司的解散有自主解散、行政解散及司法解散三种途径,当公司股东矛盾激化、公司内控失灵之时,部分股东,特别是小股东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通常成为化解公司僵局、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途径。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主体,一方面正常运行有赖于股东的基本一致行动,另一方面公司又独立于其股东具备拟制人格,对外以自己名义缔结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当股东不能就公司主体存续形成一致意见时,公司解散纠纷中司法裁判需要在激烈冲突的股东利益、公司对外已成交易的稳定性、公司雇员的利益保护中作出抉择。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秉持高度谦抑态度,但也应当正视僵尸公司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经济活动秩序、股东压制下小股东权利严重丧失等客观现实,对股东冲突已经造成内部治理失灵、陷入结构性僵局的公司,应允许解散公司、为部分股东提供退出机制,同时审判实践对公司解散的准许态度也可以倒逼股东之间就回购异议股东股份、允许异议股东退出达成一致,避免公司因司法权介入而被迫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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