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新闻 26-04-24 11:36
微博认证:津云新闻官方微博

#律师称檀健次演唱会独创性表达受保护#【#律师谈侯明昊演唱会舞美抄袭檀健次#】#侯明昊演唱会舞美被指抄袭檀健次##演唱会舞美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近日,侯明昊2026年巡回演唱会因舞美及宣发设计与檀健次2024年“多见一次”巡演高度相似,陷入“系统性抄袭”争议。 ​
​​​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的李振武律师认为“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演唱会舞美、宣发设计受著作权保护吗?答案是明确的,如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肯定受保护。”
4月24日,@潇湘晨报 记者从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的李振武律师获悉,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受保护的核心要件是“独创性”,即独立创作并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与安排。
演唱会作为综合艺术,其整体通常不构成单一作品,但其中符合作品特征的构成元素,可以单独受到保护。

李振武分析:独特的舞台结构、灯光编程序列、具有艺术美感的装置与整体视觉效果,若超越实用功能,体现设计师的个性化创造,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
具有独创性的文案(如特定句式、文艺意象)、图形排版(如emoji气泡的独特组合方式)、互动流程设计(如倒计时猜歌的具体逻辑与视觉呈现),也可能构成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

而类似于倒梯形舞台、长形延伸台等常见于大型演出的通用设计理念和基本功能布局,通常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总之,关键在于判断相似部分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

本案中,同一个主办方“幽伶文化”先后承办两场演唱会,即便从著作权法角度,同一主办方在不同项目中“复用团队”创作出高度相似的设计,可能因不涉及复制“他人”作品而难以直接构成著作权侵权。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该行为是正当或合规的。

演唱会是艺人个人艺术形象与品牌的集中呈现,具有极强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因此,专业的演艺合同(尤其是与导演、舞美、视觉等核心创意人员的合同)中,普遍会包含明确的排他性条款与保密条款。

主办方或设计团队在与A艺人合作时,其合同通常会承诺,为该场演出创造的核心创意概念、视觉体系及专属设计元素,在特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改头换面地应用于其他同类型竞争性艺人的项目中。

即便合同约定存在模糊,将一个为艺人A量身定制、并已与其个人形象深度绑定的创意体系,几乎原样复用于艺人B,这在行业内部被视为严重缺乏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的行为。它稀释了首创演出的独特性,对前后两位艺人均不尊重,也损害了主办方自身的专业信誉。(潇湘晨报) http://t.cn/AXx0ny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