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跳楼坠亡前曾购处方药服用# 药品说明书中有“自杀行为和想法”相关提示 父母索赔】#15岁少年跳楼前曾购处方药父母索赔# 2025年6月27日、29日,15岁少年吕某两次在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向某甲公司的药店扫码付款共计82元,购得三盒感冒药、两盒“某某”处方药。6月30日,吕某从某公寓顶层跳楼自杀。监控录像显示,6月30日13时许,吕某进入涉事公寓,经他人刷卡乘坐电梯至23楼,拍打、拉拽大门多次,后打开大门进入天台。事发后,吕某父母将药店及某公寓的物业等3家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8万余元。
证人赵某乙出庭称,吕某确实多次在该药店买药并服用……吕某是29日凌晨吃的药,当时吕某吃完约十多分钟后,精神恍惚,说话语无伦次。29日中午他又吃了一些,两人29日晚上分开。庭审中,吕某父亲称,吕某一直和奶奶一起生活,辍学后曾在KTV上班,常在外面过夜不回家,自己并不知道吕某“嗑药”。6月29日,吕某跳楼前一天,他回家后神志不清,连奶奶等家人都不认识,还指着树声称要打人,半夜一直想出去,称与朋友有约。当晚,派出所来电告知,孩子在派出所内神志不清,对着空气说有人要打他,让家属接回,后由奶奶将其接回家,不料孩子半夜趁机离家,次日家属得到吕某死亡的消息。
另查明,“某某”为处方药,药店在销售该药品时,应要求购买人出示处方后方可销售。该药品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记载有“自杀行为和想法”相关提示。某甲公司称,吕某到店时称家人患有疱疹,需购买“某某”处方药及感冒药,当时曾要求吕某出示处方,但吕某称无处方,且急于给家人购买,当时告知其用法用量。
法院认为,吕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疏于监管和安全教育,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吕某年满十四周岁,自行服用处方药后进入公寓顶层跳楼坠亡,其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主动性,自身亦存在过错。
吕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未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处方的情况下,某甲公司将处方药出售给吕某,故某甲公司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乙公司是事发公寓楼的物业经营者,公司在楼顶处张贴有警示标语,未在消防通道的门上张贴警示标语,案涉单元电梯任何人都可以进出,对事发楼层的物业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到位之处,更未对顶楼天台进行巡视。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吕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甲公司对吕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乙公司对吕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吕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32349元;法院酌定某甲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某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按照责任划分,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赔偿337939.6元;某乙公司赔偿86234.9元。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x0uor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