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帝 26-04-24 13:26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关于〔2026〕548号行政复议案件的意见书 @中国移动 @中国移动湖北公司 @鄂州移动 @工信微报 @洪山法院
致:工业和信息化部 #投诉中国移动##工信部谈2g3g退网#之三
就贵部转来的被申请人湖北省通信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鄂通信简函[2026]81号)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经认真审阅,现针对其观点提出如下反驳意见,恳请复议机关予以采纳:

一、 被申请人错误地将其实质上的行政处理行为定性为“调解”,其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完全符合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辩称,其下属申诉中心的处理是“适用调解制度”,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此观点完全歪曲了事实,于法无据。
1. 被申请人实施的是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行政处理行为,而非平等自愿的调解。 从被申请人自认的流程看,其行为链条为:受理申诉→转办企业→根据企业报告“作出申诉处理答复”→短信告知申请人结果。这一系列行为(受理、审查、转办、根据单方报告作出结论、告知)均是由被申请人依职权单方发起并完成的。申请人并未与被申请人或移动公司达成任何“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其行为本质是行政机关对用户申诉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后作出的程序性处置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而非居中调解。
2. 该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作出申诉处理答复”并告知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宣告了其对本次申诉事项处理流程的终结;对申请人而言,则意味着其通过此行政申诉渠道寻求救济的路径被行政机关单方关闭。这直接影响了申请人获得行政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并间接巩固了移动公司“用户自行解决”的不利局面,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知情权、索赔权)产生了实际、不利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完全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 被申请人所谓“程序合法”的辩称与事实不符,其处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被申请人声称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告知短信。此关键主张,被申请人仅口头陈述,在所谓的“证据目录”及“申诉处理截图”中,均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短信已成功发送至申请人手机、且申请人已收悉的证据(如运营商出具的发送成功回执、日志等)。相反,申请人持有的唯一官方状态信息是工信部申诉网站显示“当地申诉受理机构办理完成”,但无任何结论性意见。这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处理流程存在严重缺陷,所谓“告知”可能并未依法有效完成,导致申请人对处理结果、理由及后续调解途径均无从知晓,程序严重不公。

三、 被申请人“实体合法”的辩称不能成立,其未能依法履行对基础电信企业的全面监管职责,处理结果实质上是不作为。
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未能达成和解”为由便终结处理,是将自身的法定监管职责错误地“私法化”和“简单化”。
1. 未对运营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之一是:中国移动在实施2G/3G退网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工信部要求的“提前告知用户”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是否侵害了用户权益?对此关键争议,被申请人未做任何调查、认定。其仅仅充当了移动公司报告的“二传手”,并未行使监管机关对运营商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审查职责。
2. 未责令运营商解决用户问题。 申请人的另一核心诉求是要求提供解决方案。移动公司报告承认是“2G网络升级导致其物联卡终端无法继续使用”,责任原因明确。但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未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运营商就网络升级导致的用户设备失效问题提出并落实善后方案(如提供终端升级、合理补偿等选项),而是默许了运营商“用户自行解决”的推诿态度,这等于放弃监管,未能“保障用户权益”。

四、 被申请人混淆不同申诉事项,其关于“2026年3月4日的申诉事项仍在处理”的陈述与本案无关。
本案复议对象是针对2025年12月8日申诉事项的处理行为。被申请人将2026年3月4日的另一申诉(涉及不同物联网卡)的“处理中”状态拿来辩解,属于偷换概念,意图模糊焦点。两个申诉独立编号、独立受理,前一申诉的处理是否合法,应独立评判,与后一申诉的处理进度毫无关联。

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诉处理行为,并非不可复议的调解行为,而是可复议的行政处理行为;该行为在程序上告知缺失,在实体上未尽审查与监管职责,属于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其答复书中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重申复议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5年12月8日申诉事项的处理行为违法;
2. 撤销被申请人该不合理的处理结果;
3.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申诉重新启动调查处理程序,重点审查中国移动湖北公司2G退网过程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并责令其就申请人设备无法使用问题制定并落实合理的解决方案。

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与行政监管的严肃性。
申请人:程文林
日期:2026年 4月 24日

http://t.cn/AX4UmyP6
#武汉·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地点]#

发布于 湖北